众所周知,双倍工资通常被定义为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依据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条款,所有企业均有义务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员工成功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针对以下三种情况:
1、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但在一年内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接受相关惩罚,需向该位员工每月以双倍薪资支付,同时还必须与劳动者补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若在此期间,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提供相应经济补偿。
对于双倍工资的起始计算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的次日开始,截至时间则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为止。
2、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已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直至满一年的前一天,都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接受处罚,同样需要向该位员工每月发放双倍薪资报酬,并将此时期视作已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3、如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用人单位达成书面劳动合同,而经过用人单位的书面提醒之后仍未签约,对此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结束雇佣关系,并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不过仍然需要依法向这位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所获得的薪酬回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