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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深耕“湾区法融”,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2026-11-03 09:33:52 来源:人民法院报

  潮起珠江,湾区奔涌。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城市,广州跨境经贸往来频繁,对涉外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设立专门的涉外商事审判部门,开启涉外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

  2026年2月4日,粤港澳大湾区首家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广州国际商事法庭揭牌。广州国际商事法庭是内设于广州中院的国际商事专业审判机构,专门管辖涉外商事案件,管辖范围涵盖应由广州中院管辖的第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涉外调解协议确认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及裁定的审查案件,以及可以由广州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其他案件。

  以法庭成立为契机,广州中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努力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湾区法融”重点工程,立足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城市区位定位,围绕涉外审判机制创新、国际区际司法规则衔接、跨境商事多元解纷、跨境权益司法保护实施多项举措,推动广州法院涉外审判现代化建设。

  深耕精品审判 提升涉外商事审判水平

  左某没想到,一次简单的跨境订房,自己的个人信息竟悄然“流”向大洋彼岸。

  “我只是办会员、订酒店,勾选了平台隐私协议,个人信息怎么就被传到境外去了?”左某不解。

  此前,左某通过法国一跨国酒店管理集团旗下的商旅服务平台预订跨境酒店服务,事后却发现,平台未单独告知、未取得单独专项授权,擅自将其个人信息发送至美国、爱尔兰等境外机构,被用于商业营销推广。左某认为该跨境数据传输行为不合法,遂将该平台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尽管跨境信息传输行为发生在境外,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性管辖原则,确定该案应当优先适用我国法律。

  该案经一审、二审,广州中院生效裁判明确用户对通用隐私协议的概括勾选,不构成个人信息跨境出境的单独有效同意,境外平台隐性、超范围跨境传输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起案件有力推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适用,为涉外数字经济规范发展提供裁判指引。

  “广州涉外案件体量大、新类型纠纷集聚,多年来,我们坚持把审判一线打造成涉外法治实践的‘试验田’,把司法实践转化为制度供给。”该案二审审判长、广州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宁建文介绍。

  一个个案件,正是涉外法治制度供给的源头活水。为有效推动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深度融合,广州中院携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11所高校建立院校合作研究机制,常态化开展疑难复杂涉外商事案件专家会商,累计9项立法建议转化上升为司法解释,实现司法实践反哺制度完善的良性循环。

  实现高水平的涉外商事审判,要持续完善专业化审判体系。广州中院推行涉外商事审判集中管辖,建立全国首个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专业合议庭,打造具有广州特色的巡回审判工作机制,推动涉外商事审判由专业化布局向精准化赋能转变。

图①:广州中院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举办“海外权益司法保护全链条解纷机制”签约活动。彭勇 摄

  聚焦规则衔接 推进跨境司法规则联通

  “法官,对方是无牌放债人,依据中国香港法律,这份借款合同应当无效!”在广州中院的一间法庭,一场关于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的域外法辩论正激烈展开。

  这是一起涉及中国香港企业与中国澳门居民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纠纷发生后,中国香港某企业向中国澳门居民何某经常居住地所在的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何某应诉答辩。一审宣判后,何某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出借方没有取得香港放贷牌照,借款合同理应视为无效。”何某主张。

  “我们主营实体产业,这次是偶发性资金拆借,并非经营性放贷。”出借企业的负责人作出抗辩。

  双方各执一词,提交的两份法律专家意见书结论完全对立,案件的焦点落到对域外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上。

  合议庭没有急着下判断,而是依托广州中院出台的全国首份《域外法辩论操作指引》,引导双方围绕相关条例和判例,聚焦经营性放贷“重复性、系统性、连续性”的认定标准进行辩论。

  在分层梳理、甄别采信法律资料后,合议庭最终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商事主体间偶发资金拆借,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借款人还本付息。

  规则衔接,程序先行。广州中院简化涉港澳案件诉讼主体资格确认程序,率先制定域外法辩论、属实申述、证据开示等8项司法规则衔接操作指引,开展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模拟庭审,相关经验入选《中国司法制度发展报告》。

  数字化平台是打通跨域诉讼壁垒的重要载体。广州中院全国首创的“域外法查明通”收录3万余部域外法,推动域外法查询时间缩短九成以上,为法院和当事人节省查明费用近千万元;“授权见证通”推动跨境授权见证用时从30天缩短至5分钟,已在国内71家法院6270个案件中适用;在南沙区人民法院试点推行涉港案件跨域送达协同机制,将送达周期从平均6个月缩短至最快7天。

  一项项举措落实落地,是广州中院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规则“软联通”的“成绩单”,真正推动“制度之异”变为“制度之利”。


图②:广州国际商事法庭首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现场。彭勇 摄

  强化多元协同 建设国际商事解纷高地

  “计算机水冷散热器是高科技产品,迭代很快,跨国诉讼周期长,货物持续贬值怎么办?”广州国际商事法庭首案审理中,来自中国与斯洛文尼亚的当事人,道出共同的担忧。

  该案中,斯洛文尼亚一家计算机水冷散热设备制造商因经销战略调整,向广州的中国独家代理商提出终止代理协议。外方起诉索要货款,广州企业则提起反诉要求对方履行库存回购义务。

  根据高科技产品快速迭代的行业特性,广州国际商事法庭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咨询委员会第18号意见合并处理双方当事人的关联债权债务,创新“以合代偿”调解方案,促成这起涉“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圆满调解、当事人重启合作。

  解决跨境商事纠纷,不止判决一条路。广州中院创新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出台全国首份专门针对国际商事纠纷的调解规则,依托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优势,吸纳内地调解员+外籍、港澳籍调解员“双调解”等创新实践,探索运用AI辅助调解纠纷,让调解这朵“东方之花”香满世界。

  2026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实施。为服务保障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广州中院持续深化裁审协同机制,制定全国首份临时仲裁财产保全指引,探索推出仲裁裁决送达证明“线上一键查”,为仲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与保障。2025年以来,23个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入选国家级、省级典型案例,着力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

  “跨境解纷的视野不能局限于法院内部,还要向外延伸,织密更广的协作网络。”广州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苏喜平说。

  2026年9月,立足平陆运河西部出海口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互联互通的战略需求,广州国际商事法庭在“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暨中国—东盟商事法律论坛”上,会同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广西贸促会、广州贸促会联合发布协同化解跨境商事纠纷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宽跨境商事纠纷协同化解的协作范围。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为加快建设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广州中院持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商事争议解决模式,建立诉讼、调解、仲裁衔接更紧密的解纷体系,构建与国际商事通行规则对接的涉外审判工作体系,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解纷实践向世界传递中国解纷智慧。


图③:广州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对一起涉外案件进行合议。彭勇 摄

  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高水平开放司法保障

  一纸申请将一道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的难题摆在广州中院面前:一家外国专业工业设备制造销售企业,向广州中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一份由外国法院作出的知识产权类判决。

  被申请方是国内从事同类纳米设备生产的企业,其抗辩称,两国之间并未建立知识产权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互惠关系,该申请不应得到支持。

  合议庭审理认为,知识产权具备显著的地域性特征,即便两国之间存在普通民商事判决互惠先例,也不能直接类推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在尚无证据证明两国就知识产权类判决存在互惠实践的前提下,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该承认与执行申请。该案厘清了外国知识产权判决承认执行的裁判规则,为广大出海企业处理跨境知识产权纠纷划清法律红线。

  企业出海,怕的不是风浪,而是不知道出了问题该找谁。广州中院与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联动,会同广州政法委、海关、贸促会、仲裁委员会、调解协会等相关部门构建海外权益司法保护全链条解纷机制,完善海外法律风险预警和维权援助机制,推动海外权益保护走向全域协同。连续12年进驻广交会就地解纷,把司法服务送到外贸第一线。2026年6月,广州中院还将“国商庭大讲堂”搬到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霍政欣围绕涉外法律风险应对,为企业、行业协会代表授课,现场反响热烈。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出互联网企业出海常见法律问题指引、域外电子数据证据实务问答,护航涉外数字经济高质量“出海”。

  此外,广州中院持续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司法保护十六项指引、建设中英双语营商环境网站,实时发布五类涉商司法数据,广州中院司法透明度指数实现全国“十一连冠”,向全球市场传递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信号。在“石油企业海外投资困局案”中引入10亿元战略投资,盘活境外油田项目,刚果(布)驻华大使致信感谢,企业脱困后在广州规划投资80亿元,实现“一案盘活内外双向资源”。

  锚定打造国际一流涉外争议解决平台建设目标,广州中院坚持平等保护、公正高效的司法理念,持续完善涉外司法规则供给,为稳定企业“出海”法律预期、强化外商对华投资信心注入强大的法治动能。

  “我们要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同频共振、与‘一国两制’实践同向而行,以涉外司法的实干担当护航大湾区高水平对外开放。”广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静表示。

  站在“十五五”新的发展坐标上,广州中院将持续深耕“湾区法融”重点工程,向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加速迈进,为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对外开放,源源不断注入法治动能。


图④:广州中院召开广州法院高质量发展专家学者座谈会。彭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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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青 谢君源 苏喜平 杨琳 黎范)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吁青 谢君源 苏喜平 杨琳 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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