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请病假工资发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21    来源:华律网

深圳关于病假工资发放有如下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医疗期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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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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