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离婚时判定三个孩子的抚养权,通常依以下原则:孩子在哺乳期时,以随哺乳母亲抚养为原则。过了哺乳期,要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父母都要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般按最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要是一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的情况,可能会把抚养权判给另一方。若三个孩子年龄差距大,会根据各孩子具体情况分别判决抚养权归属。总之,以保障孩子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为首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