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占罪中“遗忘物”的判断标准,现行法律制度通常会从以下几个主要维度进行衡量: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所涉财物是否确属遗忘之物,即物品是否系所有人在毫无意向或自觉的情况下遗漏于某特定场所的物品;
其次,我们需进一步探查占有者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之意图,即占有者是否怀揣着将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不良动机;
最后,我们还需考察占有者是否实施了将财物据为己有的具体行为,即占有者是否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抢夺等方式将财物据为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