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这通常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等重大项目。二是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三是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四是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会被收回。五是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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