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父母离世后,孩子的抚养权一般归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若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他们无抚养能力,就由有抚养能力的兄、姐抚养;倘若上述亲属都不具备抚养条件,那就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按照最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抚养。要是没有符合条件的主体,就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并抚养孩子。总之,需综合考量各方的抚养能力、意愿等因素,以确保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