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不适宜羁押吗

发布时间:2024-07-28    来源:华律网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针对刑事拘留是否适宜进行羁押,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羁押的决策往往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案件本身的严重程度以及证据状况这样的基础之上。如果警方认为,某一嫌疑人有可能通过某种方式逃脱侦查、阻碍司法程序的公正执行,甚至可能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那么无疑这个人有可能被羁押。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这一重大原则有着明确规定。在有些情况下,若嫌疑人并不具有上述所提及的逃逸风险、不干扰审判进程的能力或是未展示出对社会的威胁迹象,那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都有可能成为更合适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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