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4-07-28    来源:华律网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关于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之间的差异,这主要关乎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合约会失效,而另一位则可能成为长期伙伴的问题。
在现行的中国劳动法典中,针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设定,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即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以实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首先来探讨一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又被称为定期劳动合同。
它的基本特点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明确地约定了该契约的效力尾期。
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齐,既有可能长达数年甚至十余年之久;
也有可能仅为短短的一年甚至几个月时间。
接下来要提到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被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
正是由于这份合同中仅约定了起始日期,但未设定明确的终止日期,才使其被冠上这个特殊的名称。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劳动合同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约定终止条件,只要在执行过程中不符合既定的终止条件,或者没有达到法定的解约情形,那么这份劳动合同在正常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被解除或者终止。
因此,此类劳动关系可以得以一直延续至劳动者退休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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