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雇主而言,他们不能因为员工刻意隐藏了婚姻和生育状况便单方面解除他们现行的劳动合同。
我们需要明确,劳动者的婚姻和生育情况显然属于个人隐私范畴,除非雇主能够提出并且证实这些隐私信息与劳动者履行其劳动合同之间有着明显且直接的相互作用,否则的话,劳动者并没有必须向雇主透露这些私人情况的责任。
这里顺便提及,只要雇佣的职位并不涉及孕妇被禁止或者不适宜担任的岗位,那么女性员工是否已经步入婚姻殿堂、是否怀有身孕都属于她们的个人隐私,依法享有选择是否提供以及透露相关信息的权利。
如果女性员工提供的信息出现了虚构或者错误的话,那么这个遗漏的行为在法律层面只是能引申出对她们进行伦理道德上的评判,而依据对女性权益的保障原则,这类错误的表述并不构成欺诈行为或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也不会导致引发劳动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
但若雇主以这样的理由来单方面解除劳务合同的话,就会被判定为违法解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