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7-28    来源:华律网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双方签订合约时,缔约方无法预知事件的产生,而这些事件又超出了人类行动能力所能及的范围,如面对大自然的灾难性气候变化以及不可控的战争等。
对于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违约的一方而言,其并无主观上的不良意图或过失,因此,从道义上看,是享有一定程度上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缔约方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可以依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实际影响,部分或整体免去自身的民事责任,但这前提条件是法律另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若遇到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障碍,应对相对方予以及时告知,以便尽可能地减少对其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
同时,应该在可行的时间内提供确凿的证明材料。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合同双方出现违约,且其中一方在延迟执行后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其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非可因此获得免责的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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