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冷暴力能否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面对家庭内部实施的冷暴力现象,当事人有权利提起离婚诉讼。
尽管在家庭中出现冷暴力情况时,夫妻双方对于是否应当离婚这一决定往往各执己见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遭受冷暴力的一方只能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来结束婚姻关系。
然而,选择这种方式解决婚姻问题的受害人需要特别留意,需将相关的家庭冷暴力证据进行充分的搜集和保存。
因为家庭冷暴力也是一种家暴行为,而家暴,正是法律判定夫妻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一个重要依据。
只要受害人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家庭冷暴力的确发生过并且导致了夫妻之间的情感破裂,那么法院将会依据这些证据,确认夫妻感情已经达到了面临破裂的地步,从而判决准许离婚。
除此之外,作为受害者的一方,他或她还有权依据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这一前提条件,向法院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同样也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作为支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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