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登记之后支付了彩礼,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明确规定,否则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此等彩礼需经双方友好协商后进行处理,若因无法达成共识而诉至法院,则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
反之,若是在登记结婚之前支付的彩礼,除非符合特定情形,否则将被视作女方的个人财产,不纳入离婚财产分配之中。
若符合以下列出的某一种或几种情况,男方有权请求女方返还部分或是全部彩礼:
(一)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结婚登记程序;
(二)虽然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但是双方并未在婚后开始共同生活;
(三)男方以彩礼形式支付,使得其自身的生活状况陷入困顿的。
根据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所载明的情况,必须同时满足双方离婚这个前提条件才可考虑给予男方权利主张女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彩礼的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