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否准许作为担保方式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4-11-26    来源:华律网

定金能否作为担保方式的依据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法律规定中,定金具有一定的担保性质。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然而,定金作为担保方式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其适用条件和效力等方面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情境中可能会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来综合判断定金是否准许作为担保方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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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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